《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 3月 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4年3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建筑业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随着行业发展以及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对建筑行业提出的新要求、新思路,原有的扶持政策已不能有效地支撑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一系列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亟需出台一份新的行业发展意见,为全市的建筑业发展注入一股新的活力。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别从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快未来建筑产业发展、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共计十三条具体实施意见。包括:
引导企业资质晋升。对晋升成功和年产值增幅达标标准要求的本市企业,以及新迁入我市的市外企业给与一次性资金奖励。
鼓励企业创优树品牌。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加大创优创新奖励,对获得各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获得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的、新获得各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认定的本市企业给与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增产创收,每年评选出本市的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市场开拓企业、优秀企业,并以领导小组名义表彰通报同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本市建筑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通过上市做强做大,对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可享受我市从上市前股改到上市挂牌再到上市后再融资的全过程扶持相关奖励政策。
推行内生外引并重。鼓励和引导发展本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市外企业总部迁入并在我市纳税的,享受本市有关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对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揽工程后,鼓励其在市本级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自登记当年起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档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其承建的市外项目荣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奖励政策,同时其获得的荣誉在我市招投标项目中视同为我市对应荣誉奖项。
转变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要求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
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要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建立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机制。如鼓励和推动建筑行业与BIM、GIS、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3D打印、物联网、工业机器人等前沿科技领域的跨界融合与协作创新,实现未来建筑智能化和数字化升级引领。
推进中国未来建筑科技小镇建设。打造成为全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先行示范区、鼓励市区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在小镇建设建筑产业总部,打造未来建筑设计大师艺术长廊,举办国际级建筑高峰论坛。
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探索施工领域评定分离试点,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鼓励本市龙头、骨干企业与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全面推行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工地”创建,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实行质量安全在线预警、管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审批服务等在线动态审查审批。
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严格落实工程领域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打破地方保护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另行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推进政保合作机制。在全市新建住宅类项目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要求房地产项目要在土地挂牌出让条件中明确投保要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承担的投保费用计入预算成本。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